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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壓設備PED認證簡介
歐盟承壓設備指令由97/23/EC 更新為 2014/68/EU,新指令將于2016年7月19日起強制實施。2014/68/EU《承壓設備指令》(以下簡稱PED指令)是歐盟眾多指令中針對承壓設備的指令,對承壓設備基本安全要求(ESRs)做了規定,保持了歐盟承壓設備的現有安全水平。其適用于最高工作壓力大于0.5bar的承壓設備和成套設備的設計、制造和合格評估。
具體內容更新日期如下:
2014/6/27: 發布;
2014/7/17~2015/2/28: 第13條過渡期;
2015/2/28~2015/6/1: 舊指令第9條與新指令第13條可同時使用;
2015/6/1: 取消舊指令第9條,使用新指令第13條;
2016/7/19: 取消97/23/EC, 實施2014/68/EC。
認證模式改變:
97/23/EC | 2014/68/EU |
A1: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with monitoring of final assessment | A2: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plus supervised product checks at random intervals |
B1: EC design examination | B: Design type |
B: EC type examination | B: Production type |
C1: Monitoring of final assessment | C2: Conformity to EU type based on internal production control plus supervised product check at random intervals. |
Remark: 1,由A1 模式改變為A2模式增加了認證機構的隨機檢驗的要求。認證機構可以在任意生產流程過程中抽樣測試。 2,在舊指令里面B和B1 分別是形式檢驗和設計審查,在新指令里面兩者統一為一個B。 3,C1改變為C2同樣是增加了認證機構的監督權力。 |
1. 基本安全要求(按PED指令附錄I)
PED指令附錄1 是基本安全要求,主要內容有:
設計 (例如:強度,可靠性);
加工 (例如:組件的加工);
檢驗 (例如:壓力試驗,驗收);
標記/驗收標識 (制造廠商的驗收標識);
運行指南;
材料:符合歐洲協調標準的材料、獲得歐洲材料批準書的材料(EMA)、通過特殊評估的材料(PMA)
具有約束力的基本要求:
制造廠商應按照PED要求,在開始設計時負責任的進行危險性分析,以便查明該壓力裝置在有壓力條件下的危險性。為此應防止組件或容器外殼由于機械故障所造成的危險,以及由此使介質外溢等。所以,危險性分析是組件設計的基礎。
壓力裝置在設計時首先應考慮安全性,特別是在當制造廠商預料到的或者事先規定的運行條件時,下面所列為應考慮的問題:
危險性的減少或清除(結構總體設計,材料選擇,加工);
在危險性得不到清除時,保護措施的應用(主要采用安全裝置);
有關在殘留危險性運行的講解(在運行指南中說明);
所采用的標準必須按下列要求:
—經考驗的標準;
—歐洲材料許用或
—專家鑒定許用規定。
PED指令給出材料的最低要求,例如相應的性能和韌性指標,查找壓力容器的條例中必要的試驗壓力的較高數值范圍為:
—室溫下為最高許用壓力的1.43 倍;
—設計溫度下構件最高負荷的1.25 倍。
2. 按PED指令附錄Ⅱ承壓設備風險等級劃分
根據PED附錄II的規定,承壓設備可分為I、II、III、IV四個合格評估等級。對于危險性很低的承壓設備可按照成熟工程實踐(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)進行操作。
為實現承壓設備的分類,制造商需要了解以下知識。
1) 設備類型
壓力容器
蒸汽鍋爐
管道
2) 流體狀態:氣體或液體。在設備最高工作溫度下,若流體的飽和蒸汽壓(表壓)不超過0.5bar,則視為液體,否則應視為氣體。
3) 流體族群
族群1——危險性流體: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和高氧化性
族群2——非危險性流體:族群1以外的流體包括蒸汽
4) 設備最高許用壓力PS和體積V/公稱尺寸DN
5) 設備最高工作溫度TS
根據以上信息,參照《風險等級劃分依據》制造商可以確定PED附錄II中的相關分類圖表,然后在選定分類圖中,根據設備的最高許用壓力PS和容積V/公稱尺寸DN,標出坐標點,從而確定承壓設備的類別。
承壓附件既可按壓力容器也可按壓力管道分類,二者中取其相關的一種。當容積和公稱尺寸都被認為相關時,承壓附件的類別應取其中的最高類別。
安全附件一般被歸為IV類,但是作為特列,一些特殊設備的安全附件可采用與其所保護設備相同的類別。
風險等級劃分依據
設備類型 | 流體狀態 | 流體族群 | 附錄II圖表 |
壓力容器 | 氣態 | 族群1 | 表1 |
族群2 | 表2 | ||
液態 | 族群1 | 表3 | |
族群2 | 表4 | ||
蒸汽鍋爐 | 表5 | ||
壓力管道 | 氣態 | 族群1 | 表6 |
族群2 | 表7 | ||
液態 | 族群1 | 表8 | |
族群2 | 表9 |
3.按照PED指令附錄III的合格評定方法
I-IV類設備評估模式選擇:
風險等級 | 批量生產 | 單件生產 | ||
常規檢驗 | 質量保證 | 常規檢驗 | 質量保證 | |
I | A | A | A | A |
II | A1 | D1或E1 | A1 | D1或E1 |
III | B+C1 | B+E或H | B1+F | B1+D或H |
IV | B+F | B+D或H1 | G | H1 |
1)模式A:內部生產控制
該模式要求制造商編制技術文件,包括:承壓設的總體描述、設計圖紙、強度計算書、采用的標準清單、檢驗結果、試驗報告等。制造商在每臺承壓設備上打CE 標志并提出書面的符合性聲明。此模式不需要授權機構(Notified body) 執行評審。
2)模式A1:帶最終評定監督的內部制造檢驗
除模式A 要求外, 由制造商執行最終評定(最終檢驗和壓力試驗) ,授權機構對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壓設備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抽查, 除CE 標志和符合性聲明外,體現授權機構的責任,在每臺承壓設備上打授權機構識別號。
3) 模式B :EC 型式批準
由授權機構證明制造商生產的代表性樣品滿足指令要求。
除模式A 要求外,增加了制造過程的內容。授權機構將對不符合歐洲協調標準或歐洲批準的材料,執行評審并核查材料制造商頒發的證書;批準永久性聯接(焊接) 工藝;驗證焊接和NDT 人員已按規定進行資格評定和批準;同時,驗證樣品制造符合技術文件規定。授權機構將頒發EC 型式批準證書,有效期10 年。
4) 模式B1 :EC 設計批準
由授權機構證明一臺承壓設備產品的設計滿足指令要求。除不需要驗證樣品符合技術文件規定外,授權機構的評審項目同模式B。授權機構將頒發EC 設計批準證書,有效期10 年。
5) 模式C1 :型式符合
制造商保證承壓設備符合EC 型式批準證書所述的型式和滿足指令要求。授權機構對正在制造或已完成的承壓設備進行不定期的監督抽查, 在每臺產品上打CE 標志、授權機構識別號,并出具書面的符合性聲明。
6) 模式D:生產質量保證
制造商按批準的質量體系進行生產、最終檢驗和試驗, 保證承壓設備符合EC 型式批準證書或EC 設計批準證書所述的型式和滿足指令要求。
授權機構將評審質量體系,判斷其是否符合要求,且必須對其進行定期審核,每3 年完成一次全面復審。授權機構還將對制造商執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,以驗證質量體系的正常運轉,每臺產品打CE 標志、授權機構識別號,并出具書面的符合性聲明。
7) 模式D1 :生產質量保證
按模式A 編制技術文件。制造商按批準的質量體系進行生產、最終檢驗和試驗, 保證承壓設備符合指令要求。其余同模式D。
8) 模式E:產品質量保證
制造商按批準的質量體系進行最終檢驗和試驗, 保證承壓設備符合EC 型式批準證書所述的型式和滿足指令要求。其余同模式D。
9) 模式E1 :產品質量保證
按模式A 編制技術文件。制造商按批準的質量體系( ISO9003) 進行最終檢驗和試驗,保證承壓設備符合指令要求。其余同模式D。
10) 模式F :產品驗證
制造商保證承壓設備符合EC 型式批準證書或EC 設計批準證書和指令要求。
授權機構對每臺產品執行檢查和試驗,以驗證其型式符合和滿足指令要求。重點驗證焊接人員和NDT 人員已按規定進行資格評定和批準;材料制造商簽發的證書;產品的最終檢驗和驗證試驗(壓力試驗) 以及安全裝置的檢查。每臺產品打CE 標志、授權機構識別號, 并出具書面的符合性聲明。授權機構簽發產品的符合證書。
11) 模式G:單臺驗證
制造商按模式A 編制技術文件。授權機構檢驗每臺承壓設備的設計和結構, 并在制造時按相關標準進行檢驗和試驗, 檢驗內容除模式B 的項目外,包括最終檢驗和驗證試驗(壓力試驗) 以及安全裝置的檢查。每臺產品打CE 標志、授權機構識別號,并出具書面的符合性聲明。授權機構簽發產品的符合證書。
12) 模式H:全面質量保證
制造商按批準的包括設計、制造、最終檢驗和試驗的質量體系執行,保證承壓設備符合指令要求。
授權機構對質量體系的評審、定期審核和不定期的監督檢查,同模式D。每臺產品打CE 標志、授權機構識別號,并出具書面的符合性聲明。
13) 模式H1 :帶設計批準和最終評定特定監督的全面質量保證
除模式H 的要求外, 還需補充:
1) 制造商向授權機構提出設計批準申請,經評審符合指令要求后,由授權機構頒發EC 設計批準證書;
2) 授權機構通過不定期訪問,對制造商執行的最終評定(最終檢驗和壓力試驗) 執行監督檢驗。